一、为何「陆资身份判定」如此重要
依台湾法规,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投资人,若在台设立公司或从事投资,须遵守《台陆条例》及《陆资来台投资许可办法》。
主管机关审查时,会先判断投资人是否为陆资,即资金、控制权或实质受益关系是否源自大陆。
若被认定为陆资,将不适用一般外资规定,须经投审会特别核准,因此陆资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能否顺利通过审查。
二、法规依据
依据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陆资身份之认定以持股比例与控制能力为主要判断标准。
三、持股比例与控制能力标准
持股比例门槛
若中国大陆地区个人、法人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超过 30% 股份或出资额,即视为陆资。
即使公司注册于香港、新加坡或开曼群岛,只要陆资持股或实质控制权超过门槛,仍会被认定为陆资。
控制能力判断
即使持股比例未达 30%,若具以下任一情形,仍可能被视为陆资:
- 能控制公司超过半数表决权;
- 主导公司财务、经营或人事决策;
- 任免多数董事或经营管理成员;
- 主导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投票方向;
- 其他依 IFRS 或台湾会计准则认定的控制情形。
四、计算方式与 UBO 焦点
多层回溯计算
当投资结构存在多层持股时,投审会采用分层认定法,自最终受益人(UBO)向下追溯间接持股比例。
只要任一层中国投资人持股逾 30% 或具控制权,该公司即视为陆资,其持股比例将累计至下一层计算。
示例:
A 公司(香港)持有台湾 B 公司 80% 股份,
中国投资人持有 A 公司 40%,
则 B 公司被认定为陆资。
审查焦点
UBO(最终受益人) 指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或受益权的人或机构。
常见情形包括:
- 最终受益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或企业;
- 陆资通过信托、家族或第三地公司间接持股;
- 董事会或经营权由陆资主导。
若持股未达 30%,且无控制权,
通常可视为非陆资投资人。
五、常见判定示例
1股东甲乙合计持股超过 30%
股东甲乙合计持股超过 30%
中国股东甲持有 A 公司 15%,中国股东乙透过另一公司间接持有 A 公司 20%,两者合计 35%。
超过 30% 持股门槛,因此 A 公司被认定为陆资投资人。
2持股未达 30% 且无控制能力
持股未达 30% 且无控制能力
中国股东丙持有香港公司 20%,且董事会由外资主导。
未达持股门槛且不具控制,因此该香港公司不属陆资;其投资台湾公司时可视为一般外资。
六、实务建议
完整揭露股权结构
提供自最终股东起的全层级持股图及说明文件,确保股权来源清晰、可追溯。
事前进行陆资身份预判
由专业顾问分析各层持股与控制关系,提前确认是否涉及陆资认定,避免审查延误。
文件准备符合规范
投审会常要求提供章程、董事会组成、出资证明及控制权说明等资料,建议一次备妥。
七、结语与联系
「陆资认定」与「实质受益人(UBO)判断」是台湾外资审查中的关键环节,核心在于资金来源、股权关系与控制权归属。
Taiwan Connect 拥有熟悉陆资与外资法规的专业会计与顾问团队,可全程协助身份判断、架构设计及投审会申报辅导,确保您的投资 合法、安全、顺利获准。
请放心交由我们,我们将以最严谨的态度与丰富经验,为您在台湾的投资保驾护航。
